各团支部: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和重要政治职责,是党团血脉联系的组织依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24年下半年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年满18周岁的中国青年中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二、推荐条件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荐对象。
各团支部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为载体,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做好“育优”与“推优”有效衔接。各团支部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三、“推优”工作程序
1.各团支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学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配合我院团委年度“推优”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适时开展“推优”工作。“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本次推优工作请各位团支书于2024年10月18日前完成。
2.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充分了解所在团支部团员中入党申请人的情况,经院团委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会后支部整理好记录。
3.各团支部在推优结束后向院团委提交的推荐材料,经院团委审核后,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汇总被推荐人员的考察情况,填写《武汉大学团组织推优入党登记表》(见附件1)《关于“推优”工作的情况说明》(见附件3)向党支部推荐。
4.经基层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院团委应当在1个月内向所在团支部通报传达。对经基层党组织预审未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院团委督促和指导团支部进一步做好培养教育考察。
5.团支部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具体工作程序参照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汇总被推荐人员的考察情况,填写《关于“推优”工作的情况说明》(见附件3)向党支部推荐。
四、工作要求
1.各团支部应当主动争取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每学期末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院团委报告本学期“推优”工作情况。
2.强化督导考核,将“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团支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团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各级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3.在“推优”工作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录入“智慧团建”系统。为及时梳理和汇总全校“推优”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团支部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智慧团建”系统(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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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共青团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学院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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