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电子信息学院“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电子信息学院“十三五”学科建设规划》及《电子信息学院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鼓励并支持学院本科生、研究生进行海外访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学院特设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资助奖学金项目”(下称“专项资助奖学金项目”)。
第二条 专项资助奖学金项目纳入学院用于国际交流方面的年度经费预算,从学院“双一流”建设或其它专项经费、财务项目中列支。
第三条 学院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相应的工作与遴选程序,对学生赴国(境)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修读课程学分、参与暑期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等达到一定时长的无报酬性国际交流活动,以发放专项资助奖学金的形式予以重点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支持家庭经济困难与英语成绩优异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专项资助奖学金项目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专项资助奖学金项目的细则制定及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分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相关院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协管外事工作的院长助理及专家代表。学院外事秘书担任“评审工作小组”秘书。
第五条 在评审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协管外事工作的院长助理牵头、会同教学管理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及外事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专项资助奖学金项目的年度执行方案、开展政策宣讲及组织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受理咨询与申诉、发放奖学金等。
第三章 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助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及全日制普通类研究生。
第七条 评选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达到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外语能力和专业水平要求;
3.在国(境)外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当地法律和接收高校的校规,认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
4.交流学习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两年以内;
5.在获得资助资格后,自公示结束之日起半年内赴国(境)外交流学习。
研究生申请本奖学金的,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学校研究生院制定的《武汉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交流资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不纳入本项目评选范围:
1.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2.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项目(含优本项目)全额资助的;
3.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4.加入外国国籍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该专项资助奖学金项目分为两个类型:取得出国英语考试优秀成绩的奖学金与出国(境)交流专项资助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对参加出国英语考试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申请该奖励时的TOEFL或雅思成绩必须在有效期内;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分别获得此项奖励但均不能超过一次。
(一)参加TOEFL考试且TOEFL考试的口语成绩达到20分及以上的学生,按以下标准奖励:
1.成绩在88-94分,学院资助一次TOEFL考试报名费的一半;
2.成绩在95-100分,学院资助一次TOEFL考试全部报名费;
3.成绩在101-105分,学院资助一次TOEFL考试全部报名费并奖励500元。
4.成绩在105分以上,学院资助一次TOEFL考试全部报名费并奖励1000元。
(二)参加雅思考试且雅思口语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学生,按以下标准奖励:
1.成绩为6.5分,学院资助一次雅思考试报名费的一半;
2.成绩为7.0分,学院资助一次雅思考试全部报名费;
3.成绩在7.5分,学院资助一次雅思考试全部报名费并奖励500元。
4.成绩在8.0分及以上,学院资助一次雅思考试全部报名费并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专项资助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甲等奖学金20000元、乙等奖学金15000元、丙等奖学金10000元,并根据出国(境)交流访问时长在相应等级中执行不同额度的奖励标准:时间为1-3个月(含3个月)的,奖学金为相应等级额度的1/3;时间为3-9个月(含9个月)的,奖学金为相应等级额度的2/3;时间为9个月以上的,奖学金为相应等级额度的100%。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校或研究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研究水平,是评定学生获得专项资助奖学金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应如下:
奖学金等级 | 学校水平 | 研究机构水平 |
甲等 | US News或QS排名前50 | 重要国际声誉 |
乙等 | US News或QS排名51-100 | 中等国际声誉 |
丙等 | US News或QS排名101-200 | 一般国际声誉 |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助奖学金项目的评审程序如下:
1.发布通知。学院一般在每年的3月、5月和10月分三次发布评选通知,具体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
2.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正式的申请材料,其中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向对应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材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教学管理办公室共同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选人员名单交给外事秘书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学生申请材料报评审工作小组。
3.评定结果。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申报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后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4.发放奖学金。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学院将在两个月内将奖学金直接发放至学生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奖学金,通过申请评审的学生在本科生与研究生学习阶段分别允许最多有一次获得学院资助的机会。
第十五条 获得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资助奖学金资助资格的学生,在出国(境)交流学习前需向学院提交书面学习交流计划,并签署承诺书。学习交流活动结束返回学院后两周内,应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出国(境)及回国(境)往返交通票据复印件;
2.接受学习交流的学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有关执行学习交流计划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3.本人出国(境)学习交流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十六条 获得学院资助的学生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资助名额,将取消该生今后申请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资助奖学金的资格;学院已支付奖学金到学生账户的,支付的奖学金将全额收回。
第十七条 已领取奖学金、在国(境)外学习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未履行承诺书规定事项、未认真完成交流学习计划规定任务的,学院将视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额追回奖学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8年1月11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学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