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关于规范教职工集体活动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7年3月9日院党委全委会讨论通过)

  • 发布时间:[2017-03-16] 来源:[学院] 点击量:[23460]

      为严肃集体活动组织纪律,增强教职工集体观念,规范请假手续,现就规范学院教职工集体活动考勤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教职工集体活动(下称“集体活动”),包括:学院组织召开的要求全体教职工或全体党员参加的重要会议和学习教育活动,学院举办的要求全体教职工参加的工会集体活动;各系、教学实验中心、学院机关举行的要求全体教职工或全体党员参加的重要会议和学习教育活动,各工会小组举办的要求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的集体活动。
      二、集体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切实加强考勤管理,并指派专人做好考勤登记,如实记载各次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包括举办时间与地点、主持人与记录人名单、应到人数与实到人数、缺席人员名单及原因。
      三、教职工因下列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集体活动时,勿需另行办理请假手续:
      1.执行已列入学院各学期课程教学计划的;
      2.执行已经学院批准的出国(出境)研修、访问或交流计划的;
      3. 已经学院同意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长期(一般一周以上)请假手续的。
      学院各相关办公室应定期核准、汇总上述三类信息,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学院党政办公室和各系(中心)负责考勤管理登记的负责人备案。
      四、除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教职工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集体活动时,应按下述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1.因参加经学院批准的临时性教学活动或其他公务活动(如上级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临时性公务安排等)与集体活动时间发生冲突而需要请假的教职工,应提前以合适方式告知组织集体活动的负责人;
      2.因工作需要出差在外而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教职工,应提前向组织集体活动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出差的事由,在需要核实具体情况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差旅票据等);
      3.因病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教职工,一般应提前向组织集体活动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集体活动结束后补办请假手续。在需要核实具体情况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病历、医生证明等);
      4.因个人其他事项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教职工,应提前向组织集体活动的负责人办理事假请假手续,并说明具体事由。
      请假未经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无故缺勤处理。
      五、请假手续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的工作人员汇总请假信息后一并报相关院领导审批。
      2.各系、中心、机关组织的要求全体教职工或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和学习教育活动,由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审批。
      3.各工会小组举办的要求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的集体活动,由工会小组负责人审批。
      六、学院以合适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不定期通报教职工参加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
      七、考勤结果运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教职工参加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记入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并纳入年度考核服务绩效的评定。教职工每年参加集体活动无故缺勤次数超过一次以上,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2.党员参加集体活动出现无故缺勤情况,一律取消当年党内评优资格。党员参加集体活动无故缺勤达到一定次数,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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