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短期来访外国专家的接待管理工作,加强和扩大我院同国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院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发展与提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短期外国专家指来学院工作时间6个月以内,工作性质包括访问、授课、讲学、合作研究及院际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二条 邀请外国专家来访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学院外事秘书协助分管领导负责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1、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能够实质性的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和科研发展,提高学院办学的国际化程度,为学院的整体发展服务。
2、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遵循“按需邀请、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 邀请条件
1、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本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和影响。
2、邀请到我院进行授课、讲学的外国专家讲授内容应明确充实,符合我院教学规定及人才培养的需要。
3、外国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且能够自觉遵守我国法律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申报与资助
1、原则上应先向校国际交流部申报各类外专项目,寻求国家和学校资助。
2、因故没有列入国家和学校外专项目、且属学院工作急需的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提前填写《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学院外籍专家来华申请表》,申请由学院全额或部分资助;报学院对应业务副院长审批,通过后执行。
3、外国专家来访期间安排授课活动的,应先报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列入计划。
4、通过各类外专项目邀请的短期外国专家,其费用由项目经费资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学院全额或部分资助的短期外国专家来访,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接待工作
1、短期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遵循“谁邀请、谁负担”的总体原则。
2、以专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主要目的的外国专家来访,接待工作由邀请人(课题组、学科)具体安排;以洽谈队伍交流合作意向或签订院际交流合作协议为目的的来访,接待工作由学院外事秘书负责。
3、外国专家来访期间与授课相关的活动,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 总结及评估。短期外国专家离开后7个工作日内,邀请人应进行书面总结,附相关影像资料报学院外事秘书处存档。
第八条 港、澳、台地区短期专家学者来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9日通过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