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电子信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暂行实施细则(修订)

  • 发布时间:[2013-09-27] 来源:[学院] 点击量:[243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学校《关于成立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武大研字[2012]79号)及《关于做好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范的奖学金,专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其他各项奖学金按学校文件精神和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评比工作的科学化,本细则在严格遵照学校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基础上,结合我院评比工作实际,对《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武大研字[2012]791号)文件进一步细化、明晰和补充。

第四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通过奖学金评比,引导我院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学习科研、专业实践、综合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

    第五条  奖学金评比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条  对在遵纪守法、消防安全、考风考纪和学术道德方面有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七条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人数。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采取研究生自愿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答辩的程序进行。以答辩成绩为初评结果在学院网进行公示。

第九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和答辩相关等工作。

第三章  评比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比对象为:武汉大学在籍的学制年限内全日制普通类硕士生和博士生。

第十一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比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至少具备以下所列的学术或科研成果中的一项:

1、硕士生在规定时间段内,以第一作者或是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一篇论文(核心期刊以上)。

2、硕士生在规定时间段内获批一项发明专利或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两项软件著作权登记;

3、硕士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一项国家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4、硕士生参加境外召开的国际会议论文,出席会议并宣读论文,论文能被EI检索;

5、推免硕士研究生新生,在前一年度内获得重大影响大学生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表彰、省部级赛事获奖者以及相应等级奖励者也可以申请。

      6、博士生在规定时间段内,以第一作者或是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三篇EI论文(一篇SCI论文可视为两篇EI,发明专利可视为两篇EI,实用新型专利可视为一篇EI)。

      7、硕博连读博士新生,在前一度以第一作者或是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三篇EI论文(一篇SCI论文可视为两篇EI,发明专利可视为两篇EI,实用新型专利可视为一篇EI)也可以申请。

第十二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类下达指标,在执行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原则基础上,向毕业年级学生适度倾斜。

第四章  测评指标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比的各项计分考评时间跨度为,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具体时间范围以当年国奖评定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采用计分制进行。计分标准结合我院学科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电子信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硕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A科学研究,占80%;B综合素质,占20%。参评学生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累计测评分为该生初评总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80%+B×20%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等项目计分,由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核实参评学年度我院研究生相关项目获得奖励或表彰的情况。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的认定和打分,详见《计分标准》第一、二部分。

第十七条  学术期刊级别以学校、院系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同一文章被不同级别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分值计算,不得累加。其中,被SCI、EI索引的文章,须参评者本人出示由我校图书馆开具的有具体检索时间的论文检索报告。

第十九条  担任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的履职绩效评分由校团委下达打分建议后,委托我院分团委考核评议。担任院级学生组织工作的任职评分,采取逐级打分的原则。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职务评分,由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绩效考核打分;院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各班班长的职务评分,由院研究生会主席团草拟打分建议,报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定;其他学生职务任职的评分由相应研究生组织负责人草拟打分建议,由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汇总,报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定。兼任多项学生工作职务者计最高分,不累加。学生任职评分区间详见《计分标准》第三部分。

第二十条  各项评比指标的测评,均应由参评人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其中,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省厅(市)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盖有相应级别单位印章的证明或证书;校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由我校或相应职能部门签章的证明或证书;院级加分项目,由学院研究生工作职能部门核定。各级民间组织、学生团体出具的证明或证书,不能作为加分依据。

 

第五章  评比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下发通知。根据学校工作部署,院评审小组召开会议,部署评比工作,下发评比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报。班研究生据实做好个人申请准备工作,填报《电子信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表》,并按规定时间上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导师审核。参评研究生的导师应对研究生填写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上签字。对于证明材料不完备所造成的后果,由参评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审查。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初评总分排名前后顺序,以下达指标数的120%~130%确定获得答辩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答辩,依据答辩成绩排名先后顺序获得终评结果,并在电子信息学院网站主页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上报学校。公示期满后,学院将审定名单上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与解释。

 

附件:电子信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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